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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74章 雨夜屠夫案结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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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 374章 雨夜屠夫案结束 (第1/2页)

    “钓湖叫芦风塘,在云溪镇梨花村,离这儿也就五十公里。我和卢金德常去那边钓鱼,一天钓费两百。”刘泉老老实实把知道的说了出来。

    姜绵当即掏出手机,点开地图查找位置。

    芦风塘处在临江市和云海市的交界线上,两市相距一百公里,可钓湖刚好卡在交界线上,不管是卢金德,还是之前的曹建华,开车去,路程都算不上远。

    对于钓鱼佬来说,五十公里的路程不算什么,她看网上说有的钓鱼佬为了找个好钓位,跨出省钓鱼都是常事。

    “还有别的吗?卢金德还跟你说过什么?”

    “没有了,我当时想接着往下问,他眼睛一瞪,我就不敢再多嘴了。”

    掌握到这条重要线索,姜绵又盘问了几个细节,确认没有遗漏信息,三人结束审讯,走出了审讯室。

    不久后,警方整理好所有证据和笔录,全部移交检察院,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
    公开庭审如期开庭。

    法庭肃穆安静,姜绵一行人作为办案警察,旁听庭审全过程,卢婶子,刘泉,杨珍,戴着手铐,坐在被告人席位上,相对于刘泉和杨珍,卢婶子的表情反倒很轻松。

    法官依次宣读审理结果。

    经查实,卢金德就是警方长期追捕的雨夜屠夫,故意杀害七名无辜群众,手段残忍,情节恶劣,社会危害性极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依法应当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、没收全部个人财产。

    但因卢金德已经死亡,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,被告人死亡,终止刑事审理,不再执行刑罚,法庭依法裁定终止审理,但其全部犯罪事实予以确认,罪行永久定性。

    随后审理卢父卢母案件。

    法庭查明,两名老人长期纵容儿子家暴,虐待儿媳路凤梅,长期家庭霸凌,精神折磨。二人提前准备剧毒药物,蓄意谋害凤梅,存在预谋杀人的主观恶意,已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,情节恶劣。

    同样因为两名被告人已经死亡,法庭依法裁定终止审理,不追究刑罚,但犯罪事实全部认定在案。

    随后审理刘泉和杨珍。

    刘泉明知卢金德连环杀人,伪造死亡逃亡,不仅长期隐瞒,包庇罪行,还多次帮卢金德物色,受害对象,为作案提供帮助,包庇情节严重。

    当庭宣判,被告人刘泉,犯包庇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    杨珍知晓卢金德所有犯罪事实,知情不报,长期帮其遮掩行踪,隐瞒案情,构成包庇罪,但她没有参与物色受害者,没有协助作案,情节较轻。

    当庭宣判,被告人杨珍,犯包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
    最后宣判被告人路凤梅一案。

    法庭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考量。

    一、案件起因系长期家庭暴力、虐待、胁迫、生命威胁引发。

    二、涉案毒药并非凤梅购置配制,是被害一家三口自行准备,原本用于毒杀路凤梅。

    三、三名被害人均存在重大过错,卢金德身负七条命案,属于重大恶性通缉逃犯。

    四、凤梅归案后如实供述,认罪态度良好,配合调查,无任何隐瞒。

    五、本案属于长期受迫害,绝境反击,主观恶性小,社会危害性低。

    同时法庭明确,凤梅虽遭受多年侵害,但无权私力剥夺他人生命,故意杀人罪名成立。

    综合全部从轻,酌定情节,法院最终宣判。

    被告人路凤梅,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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